1611未担保余值|资产科目|会计科目设置

会计科目类别:资产科目

会计科目代码:1611 | 会计科目名称:未担保余值

一、未担保余值,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。在此科目下设置“161101土地”、“161102房屋建筑物及库房设施”、“161103港务设施”、“161104机械设备”、“161105贮藏设备”、“161106船舶”、“161107汽车及运输设备”、“161108办公设备”、“161109市政设施”、“161199其他设备”明细科目核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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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| 在建工程
  • 工程物资 | 固定资产清理
  •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|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
  • (1)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,在租赁期开始日,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,借记“长期应收款”科目,按未担保余值,借记本科目,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(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),贷记“融资租赁资产”科目,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等科目,按其差额,贷记“未实现融资收益”科目。

    (2)租赁期限届满,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,企业(租赁)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等科目,贷记“长期应收款”科目。存在未担保余值的,按未担保余值,借记“租赁收入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
    承租人未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,企业(租赁)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,存在未担保余值的,按未担保余值,借记“融资租赁资产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;存在担保余值的,按担保余值,借记“融资租赁资产”科目,贷记“长期应收款”科目。

    三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,反映企业融资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