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

  问: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?

答:根据《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》(国税函〔2009〕98号)规定,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,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,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。